擔保在銀行借貸、商品交易、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可以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在現實生活中,由于不少人對擔保缺乏了解,經常導致糾紛案件的發生。筆者認為,訂立擔保合同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不要人情擔保。在訂立擔保合同時,擔保人礙于情面,對被擔保人缺乏應有的資信調查,盲目簽訂擔保合同,到時被擔保人無力償還須由自己負連帶責任時,悔之已晚。 二不要行政命令擔保(或稱領導干預擔保)。這種擔保違背自愿原則,在是否設立擔保、采用何種形式擔保、擔保多大范圍的債務這些問題上不是由當事人商定,而是在領導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預的情況下設定的,容易產生糾紛。 三不要賄賂擔保。這種擔保往往通過賄賂錢財或禮物來達到設立擔保合同的目的,如李某在某地辦了一個建材廠,急需流動資金。李某找到某局領導:“我們廠急需10萬元資金,貸款機構方面的工作我已經做好了,就缺擔保人,事成后再給你1萬元?!痹擃I導便以該局名義予以擔保,后李某的建材廠因產品質量問題關門停產,李某逃之夭夭,該局因此遭受損失,該領導也受到查處。 四不要無知擔保。有些人對被擔保人的主體資格不做審查,對擔保范圍、責任期限、責任方式也沒明確約定,便盲目在擔保合同上蓋章,還說什么“反正自己貸款自己還,我只不過蓋個章辦個手續而已”,等到出了問題,才如夢方醒。 五不要無效擔保。我國《擔保法》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才有資格做擔保人,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不能作為擔保人。如果由這些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作擔保,會因不合主體格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這點在訂立擔保合同時應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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