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法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下稱《規定》)明確了上海金融法院管轄案件范圍,司法解釋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規定》共七個條款,其中,第一條明確了金融民商事案件范圍,分為五項表述,第一項是:證券、期貨交易、信托、保險、票據、信用證、金融借款合同、銀行卡、融資租賃合同、委托理財合同、典當等糾紛;第二項是:獨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網絡借貸、互聯網股權眾籌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負責人就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司法解釋答記者問中說到:實踐中,上述11類糾紛,爭議一方的主體一般都是金融機構,故屬于金融民商事案件并無爭議。這里講的金融機構,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管機構批準設立的從事金融相關交易的機構,主要包括: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黃金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公司、保險公司、基金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財務公司(有金融許可證)、擔保公司、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保理公司、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的私募投資基金等。這些機構,往往持有特定金融牌照,需要經過專門的審批或者備案登記,以便于確認。
小額貸款公司被最高人民法院納入金融機構范圍。 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是否屬于金融機構一直以來飽受爭議。其中,支持小額貸款公司屬于金融機構的依據如下: 
第一2008年5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銀監發(2008)23號文件發出《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設立、資金來源、資金運用、監督管理、終止作了明確的規定?!兑庖姟吩凇靶☆~貸款公司的性質”章節中明確指出“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可以推斷出小額貸款公司業務性質是金融活動性質;《意見》中也明確指出“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由此,可以推斷中國人民銀行、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很大程度是認可小額貸款公司的金融機構身份。 第二2009年11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金融機構編碼規范》的通知[銀發(2009)363號],將由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依法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納入金融機構范圍;此外,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建立貸款公司和小額貸款公司金融統計制度的通知(2009年8月27日 銀發[2009]268號),為加強對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的統計監測,及時、準確地反映貸款公司和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發展以及對經濟的支持情況,人民銀行建立了《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金融統計制度》,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了金融統計范疇。以上兩個文件中央行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金融機構范圍,在一定程度上給予其金融機構的定位。 第三根據國家統計局發布的《中國國民經濟核算體系(2016)》將常住機構單位劃分為五個機構部門,即非金融企業部門、金融機構部門、廣義政府部門、為住戶服務的非營利機構部門和住戶部門,并將金融機構定義為主要從事金融媒介以及與金融媒介密切相關的輔助金融活動的常住機構單位,包括從事貨幣金融服務、資本市場服務、保險服務、其他金融服務等活動的法人單位。所有金融機構組成金融機構部門。 小額貸款公司從事的業務符合此金融機構的定義,由此可以推測國家統計局認為小額貸款公司在金融統計的范疇內是屬于金融機構的。
從以上三點看,小額貸款公司似乎應該認定為金融機構。
不支持小額貸款公司屬于金融機構的依據如下:
第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統計局以銀發〔2015〕309號印發《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規定》采用復合分類方法對金融業企業進行分類。首先,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將金融業企業分為貨幣金融服務、資本市場服務、保險業、其他金融業四大類。其次,將貨幣金融服務分為貨幣銀行服務和非貨幣銀行服務兩類,將其他金融業分為金融信托與管理服務、控股公司服務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業三類。最后,按經濟性質將貨幣銀行服務類金融企業劃為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將非貨幣銀行服務類金融業企業分為銀行業非存款類金融機構,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及典當行;將資本市場服務類金融業企業劃為證券業金融機構;將保險業金融企業劃為保險業金融機構;將其他金融業企業分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將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及典當行與銀行業非存款機構明顯劃分開,表明小額貸款公司是金融企業,似乎不是金融機構的身份。 第二“刑事大家”微信公眾號認為:根據《商業銀行法》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法規,我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的“金融機構”必須是由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并監管、領取金融業務牌照、從事特許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而小額貸款公司暫時沒有獲得金融業務牌照,因此不算金融機構。 第三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依照《公司法》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只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省級人民政府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責任、并明確一個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表明小額貸款公司只是一般的工商企業而非金融機構。
從這三點看,小額貸款公司又似乎不是金融機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負責人就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司法解釋答記者問中明確表示小額貸款公司屬于金融機構范圍,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借款人、小額貸款公司自身發展、以及監管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都具有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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